在加盟退费案件中,涉及的争议包括了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方方面面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商业特许经营易发生5种纠纷。
第1种纠纷:特许人不是企业,而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被特许人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以,作为特许人的必须是企业,而不能是自然人、个人工商户、个人合伙。这是对特许人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第2种纠纷:特许人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备案所提交的资料、备案流程、受理备案的具体部门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3种纠纷: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违约情形主要有:特许人未履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义务、特许人提供的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特许人未履行培训义务、特许人未对被特许人进行持续的经营指导、特许人未履行合同约定广告宣传义务等等。特许人起诉被特许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有:被特许人不依约交纳特许经营费等各种费用、被特许人不依约购进货物、被特许人的营业额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被特许人对有关经营资源的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这类纠纷一般按照合同法有关违约认定的规则处理即可。
第4种纠纷:特许人不具备条例规定的“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两个直营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的条件,被特许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个第二款的规定就是“两店一年”的要求,为什么规定“两店一年”呢?这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在实践中,“成熟的经营模式”容易发生争议,不好认定。因此,“两店一年”就是对“成熟的经营模式”的一个量化体现。
第5种纠纷: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
信息披露制度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考虑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在谈判、签约、履约等方面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照顾到信息弱势一方,即被特许人,所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四个条文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商务部也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述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即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披露的具体信息,达十二项之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后果,即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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