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重庆  设计  商务  广告  帝郡液体壁纸  取样器  最新银杏树价格  墙纸货源  LED  进口地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玩具及配件 » 正文

离岸公司的衍生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124
核心提示:在英国普通法时代,传统的判例法固守公司法的大多数规则,严格限制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更不允许他们提起派生诉讼,这就是著名

在英国普通法时代,传统的判例法固守公司法的大多数规则,严格限制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更不允许他们提起派生诉讼,这就是著名的“Foss V.Harbottle” 规则,它是通过英国1843年的著名案例Foss V.Harbottle一案确立的。

在该案中,少数股东要求公司对董事的不合理行为提起诉讼,公司大多数股东在就此问题进行表决时作出不对董事起诉的决定。少数股东不服从该种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强制该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认为,该董事的不合理行为虽然已使公司遭受损害,但该行为已经因为公司大多数股东的追认而对公司产生了约束力,因此,少数股东不得再对此种行为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衍生诉讼因此适用。下面是公司股东可以提出衍生诉讼的几种情况:

一:越权或不合法行为

如果公司董事会或大股东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了公司法律规范,则属于越权或不合法行为,即可提出衍生诉讼。

 

二:多数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行为、或者股东的过半数投票的决策侵犯了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少数股东可通过提出衍生诉讼的方式将其驳回。

 

三:对小股东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被视为衍生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种情况。提出诉讼时,原告人必须首先证明被告人有对小股东做出欺诈。这里所指的欺诈比普通法中的欺诈范围更广,并且包括大股东或董事会对于公司或小股东的欺诈行为。

股东在提出衍生诉讼前,需证明以下几点:

1、 大股东从中获取了一定利益;

2、 该利益牺牲了公司利益或使公司蒙受损失;

3、 大股东滥用职权,阻止公司向他们提出起诉。

 

 

此为衍生诉讼的程序性规则。在实际诉讼中,比如下列案例,则引发了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的区分。

 

在香港法院提起的衍生诉讼

Wong ming bun申请代表Creative China Limited公司(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的法院提起衍生诉讼。

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在中国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持有的大额股票。原告人通过衍生诉讼,要求撤销一份该公司股权变更的协议,并要求法庭宣告该公司向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发行的新股无效并将其取消。

法院在20137月收到了三项与原告人诉讼请求有关的文件。文件中提及了原告人并不具备提出起诉的法律地位,被告人要求法院将原告的请求驳回。诉讼双方均认可,原告人在展开诉讼前并未取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许可。因此,原告人无法代表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提出起诉,被告人胜诉。

 

吴嘉辉法官引述了Graeme JohnstonThe Conflict of Laws in Hong Kong (2nd ed., 2012)一书中的一段文字(at 592)

能否在香港提起衍生诉讼,是根据该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的法律而定的,尽管它也符合在香港提起该等诉讼的程序上的规定。

 

那么,哪些规则属于程序性,哪些规则属于实体性?

在曾经的案例中,有过这样一段判决:虽然单纯对于英国而言,它是一项程序性设计,但从国际层面来看并非如此。

 

在该案中,原告方必须先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许可,方能以该公司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提起诉讼。这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针对衍生诉讼有明确规定的,目的是要做好把关,以免有人提出不必要或缺乏理据的诉讼。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在批予许可前,需考虑多重因素:该衍生诉讼是否符合该公司的利益﹖该项法律程序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是否有其他可以替代该项衍生诉讼的措施﹖

该案中,原告未经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许可而提起诉讼,属于滥用程序。因此,法院接受被告人的申请,批准以法律地位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成员提起衍生诉讼的权利已被编纂为成文法则,但我们须以审慎态度看待这项描述。毫无疑问,此项规定是要额外增加,而非取代Foss v Harbottle规则的其中一项例外情况。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律赋予了法院权力,可在衍生诉讼的过程中作出进一步的命令,这包括 “就法律程序的进行作出指示”的权力。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假如香港法院就许可问题遵循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规定,那么香港法院是否也必须对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的问题,遵循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决定呢?

 

与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公司有关的衍生诉讼

事实上,百慕达并没有为衍生诉讼提供法律框架。任何百慕达公司的成员,均可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以百慕达公司的名义提起衍生诉讼,而无需获得百慕达法院的许可。至于开曼群岛,当地的《公司法》也没有任何关于衍生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开曼群岛,如果某宗诉讼的被告人已发出了拟抗辩通知书,那么原告人须向法院申请继续进行这宗诉讼的许可,并须提交一份核实该项起诉的文件,以及代表该公司提出起诉的依据。这是《1995年开曼群岛院规则》的规定。

在许可申请的聆讯中,开曼群岛的法院可以批淮继续进行诉讼或是将其撤销;或是将有关申请押后,推迟聆讯时间,并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指示。

 

《院规则》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的诉讼,而且其性质主要是程序性的﹔这也解答了之前的疑问:提起衍生诉讼前须先取得公司注册地法院的许可这一规定,在国际环境中的真实性质是否属于程序性呢?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它们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规定并无二致。

开曼群岛规定,在法院给予继续进行有关诉讼的许可后,如果相关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则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人提出理由,解释为何法院不撤销该诉讼或撤销该等以衍生诉讼方式而提出的任何起诉。

 

 

结论

基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相关法律,法院对于wong ming bun 一案的裁决有理有据。然而,在涉及开曼群岛公司的衍生诉讼中,“须获得法院许可的条文只属于程序性质”这一说法依然成立。

对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来说,提出衍生诉讼应先尝试取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许可;而对于开曼群岛的公司来说,如果诉讼是在海外法院提出,则无需此许可。

 

总之,在提出诉讼前应该先权衡,在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的利弊,以避免出现难以处理的法律冲突。但如果被告人在该地没有任何资产,要强制执行该判决则可能需要很长时间。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送VIP会员 | 网络服务 | 冲值流程 | 会员升级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13006526号
重庆商务网-免费注册,免费推广,重庆电子商务第一网,经典重庆网旗下核心商务网站!
重庆商务网客服 QQ:308675020,45446822 / TEL:13424176859
经典重庆网站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