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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医疗保险的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2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  推广医疗门诊制度的不仅仅能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另一个好处在于,它使得区内的医疗机构必须改变动辄开大药方、开新药


  推广医疗门诊制度的不仅仅能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另一个好处在于,它使得区内的医疗机构必须改变动辄开大药方、开新药的用药习惯,学会更好地控制成本与提高服务质量。这将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个良好开端。

  人社部发布通知,提出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门诊统筹的重要意义

  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是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整体调控卫生资源,提高保障绩效;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推动医药卫生体制各项改革协调发展。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今年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的工作任务。要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门诊统筹保障绩效。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着眼于调结构、建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支付政策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费用水平、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认真测算、合理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2011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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